中新網寧德3月4日電 (潘其雄吳麗雲)3男子以找人代還信用卡為幌,支付“手續費”為誘餌,兩個月間先後作案5起,詐騙近13萬元人民幣。福建福鼎市法院4日披露,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蔡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,並處罰金4萬元;判處陳某旺、陳某辦公室出租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4年,並各處罰金3萬元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3年4月至6月間化療飲食注意,蔡某、陳某旺、陳某經預謀後,竄至福鼎市及浙江平陽縣,由蔡某提供信用卡、陳某旺負責尋找從事信用卡代還業務的人員,約定由上述業務人員代還款後可立即刷卡套現,並預先支付1.2%-1.6%的“手續費”,誘使業務人員往蔡某的信用卡內存入代還款。
  蔡某在接收到已還款的短信後,立即向持卡銀行進行信用卡掛失並申請補辦新卡,陳某則使用移動POS機刷卡等方式將代還款套現,3人平分。據統計,3人先後共以此方式作案5起,詐騙12890餐飲連鎖總部設備0元。
  案件審理中,陳某旺、陳某通過其家屬歸還5名被害人總計128900元,並取ssd固態硬碟廠商得5名被害人的諒解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蔡某、陳某旺、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採取虛構景觀設計事實方式騙取他人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。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,屬累犯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3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罪行,有坦白情節,可從輕處罰。陳某旺、陳某積極退贓,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,取得被害人諒解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。綜合陳某旺、陳某的犯罪情節、悔罪表現及所在社區的意見,法院認為該2人符合緩刑條件,可依法宣告緩刑。
  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代還信用卡支付手續費為幌子 三男詐騙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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